民间借贷纠纷

[债权债务]发布时间:2021-10-21;浏览次数:836次

一、简要基本事实

原告与被告系同事。被告以供房贷需要为由,2019年7月31日和2019年8月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和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原告将其信用卡交付被告使用刷卡120000元,2019年8月7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转账49700元。被告分别于2019年8月25日转账还款20000元,2019年9月11日转账还款28000元。2019年9月11日,被告表示无力偿还120000元借款,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向原告分期付款,由原告向银行申请分期12期,即借期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止,利息以申请分期时银行年利4.44%计算。每期还款10444元。2020年3月10日,被告在依约偿还5期借款后,再与原告协商,以未按期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月利率0.6%计算逾期利息,原告转账支付2020年3月份的逾期利息60元。双方口头约定后,被告仅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原告支付4笔款项8000元,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偿付任何借款本息。原告找到黄律师,委托其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欠款。

二、诉讼策略

黄律师结合原告提供的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分析。决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6630元及利息(以66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4%,自2020年9月1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审理,审判(调解)结果

法院认为:

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刷卡支付120000元,原告向被告转账49700元,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借款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向被告实际提供借款,被告在微信中作出还款承诺,但被告仍未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原告请求偿还借款本金66630元及利息,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判决: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630元及利息(以6663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11.6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律师分析法律或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可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参与本案律师

黄碧芬律师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擅长: 家庭婚姻  公司工商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案例: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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