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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少英与宁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债务]发布时间:2021-10-15;浏览次数:373次
原告蓝少英与被告宁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少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玲到庭参加开庭诉讼,被告宁凤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9年11月1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之后偿还10000元。2019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利息,被告仅微信支付部分利息后,便一直未偿还任何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仍予以推脱,原告为此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宁凤莲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蓝少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本院当日予以预立案。
2019年11月19日,宁凤莲向蓝少英出具一份《借据》,载明向蓝少英借款400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蓝少英陈述宁凤莲于2019年1月向蓝少英借款50000元,后于2019年7月还款10000元,蓝少英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借据》载明借到蓝少英40000元。蓝少英主张双方借款约定了4分利息,宁凤莲也通过微信支付了部分利息,具体如下:2019年3月1日支付2000元,2019年4月3日支付2000元,2019年5月18日支付2000元,2019年6月30日支付2000元,2019年9月2日支付1800元,2019年10月17日支付1600元。
以上事实,有蓝少英提供的《借据》,微信聊天记录、本院预立案通知书以及本案法庭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蓝少英提供的《借据》可认定宁凤莲向蓝少英借款40000元的事实,宁凤莲经催讨后未偿还借款,故蓝少英起诉要求宁凤莲偿还4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结合蓝少英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宁凤莲支付利息的事实可认定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借款利息高于月利率2%,现蓝少英主动将借款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宁凤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宁凤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蓝少英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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