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盈盈与厦门宝瑞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合同纠纷]发布时间:2021-10-15;浏览次数:351次

原告陈盈盈与被告厦门宝瑞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瑞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盈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道明,被告宝瑞丰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盈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陈盈盈与宝瑞丰公司之间的《乘用车买卖合同》,宝瑞丰公司偿还陈盈盈购车款60800元、代办费用3100元、保险费用3604.61元;2.判决宝瑞丰公司赔偿陈盈盈608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宝瑞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陈盈盈为购买新车,多次前往4S店选购。宝瑞丰公司将本案涉案车辆奇瑞小蚂蚁eq1400以无牌形式放置在展厅内进行销售。宝瑞丰公司销售人员多次明确表示涉案车辆是新车。2020年3月29日,陈盈盈与宝瑞丰公司签订《乘用车买卖合同》,约定陈盈盈向宝瑞丰公司以60800元的价格购买涉案车辆,车辆代办费用3100元亦由宝瑞丰公司向陈盈盈收取。陈盈盈支付26208元,剩余37692元由宝瑞丰公司推荐,向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陈盈盈的款项均已支付完毕。后宝瑞丰公司代为联系保险公司,由陈盈盈办理保险,支出交强险950元、商业险2654.61元。后宝瑞丰公司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过户事宜。宝瑞丰公司以办理贷款需要抵押车辆登记证为由,未交付任何车辆登记证信息以及复印件给陈盈盈。因陈盈盈向宝瑞丰公司索要发票,宝瑞丰公司提供的是二手车发票,陈盈盈特意上网查询到本案涉案车辆经过2次过户,并不属于新车,系二手车。两次过户的信息为2019年6月14日登记在徐明杰名下,车牌号为皖BXXXXX,2019年8月7日登记在柯剑明名下,车牌号为闽DXXXXX号。另在购车时,陈盈盈一直要求宝瑞丰公司提供正规的购车合同,合同需要盖章,宝瑞丰公司一直拒绝在《乘用车买卖合同》盖章,经多次沟通才在2020年7月7日向陈盈盈提供了盖有宝瑞丰公司公章的合同。宝瑞丰公司虚假陈述,将二手车作为新车进行售卖,陈盈盈与宝瑞丰公司沟通无果。二手的eq1400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价值仅20000元上下。陈盈盈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告主张3倍的赔偿,现陈盈盈自愿按60800元向其主张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宝瑞丰公司辩称:陈盈盈主张的不知晓本案涉案车辆是厂家的带牌车(二手车),与事实不符。根据陈盈盈提供的证据,销售人员与其沟通时,明确表示其所购车辆是厂家的带牌车。陈盈盈咨询销售人员时说“交完首付,签完合同,就开始办过户对吗”,证明其知晓涉案车辆需过户。且其在《二手车买卖及委托确认书》、《承诺书》上签字。因此,陈盈盈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中有原告提供的《乘用车买卖合同》、微信账单详情、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明细详情、《抵押贷款合同》、贷款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与宁春义的微信聊天记录、交强险保单、机动车行驶证,被告提供的《承诺书》、《抵押贷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及委托确认书》、照片等证据,双方均作了当庭陈述。对于相关证据的质证及认证意见,本院将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围绕对争点的分析进行阐述。对于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及与本案争点无关的证据,均已在卷佐证,本院不再赘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9日,陈盈盈与宝瑞丰公司签订《乘用车买卖合同》,陈盈盈以60800元的价格向宝瑞丰公司购买车架号码00XXXX

奇瑞牌小型轿车一部,车辆代办费用3100元。陈盈盈向宝瑞丰公司支付26208元,其余37692元向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支付。因贷款需要,陈盈盈与柯剑明签订《二手车买卖及委托确认书》,约定委托宝瑞丰公司办理贷款手续。陈盈盈在办理贷款手续所需要的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其向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二手车买卖及委托确认书》、《抵押贷款合同》等材料均真实。宝瑞丰公司向陈盈盈开具两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金额为1000元与59800元,发票上卖方均为柯剑明。陈盈盈为涉案车辆支付保险费用3604.61元。案涉车辆已交付陈盈盈使用。

另查明,2020年3月25日,宝瑞丰公司员工宁春义向陈盈盈微信语音:“厂家的带牌车厂家拿了补贴的车子,哪里叫别人的二手车啊?想多了吧,那你是这样子,你那个利息的话,银行是不做带牌车的,那只有金融,我是跟你讲的五厘左右,哪里说六厘啦?”。2020年4月1日,陈盈盈微信宝瑞丰公司员工宁春义:“交完首付,签完合同,就开始办过户对吗?”

另查明,案涉车辆于2019年6月14日登记在徐明杰名下,车牌号为皖BXXXXX;于2019年7月17日登记在柯剑明名下,车牌号为闽DXXXXX号。

宝瑞丰公司当庭陈述,柯剑明是宝瑞丰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剑锋的弟弟。因案涉车辆是带牌车,所以登记在柯剑明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乘用车买卖合同》能否解除,本案中陈盈盈已经依约支付购车款,宝瑞丰公司也已经依约交付案涉车辆并办理过户登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陈盈盈要求解除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案涉合同也未达到法定的解除条件。因此,陈盈盈的该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盈盈能否要求宝瑞丰公司赔偿损失,从在案证据看,宝瑞丰公司在陈盈盈购车之前已经告知其涉案车辆是带牌车,陈盈盈在《二手车买卖及委托确认书》及承诺书上签字,表明其在购车时知晓所购车辆是带牌二手车。因此,陈盈盈主张宝瑞丰公司存在欺诈,理由不成立。陈盈盈主张宝瑞丰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盈盈的全部诉讼请求。

参与本案律师

陈佳玲律师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执业8年

擅长: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房产纠纷 

案例: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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